5.4 干粉罐與氮氣瓶
5.4.1 干粉罐必須選用壓力貯罐,宜接納耐侵蝕資料建造;當接納鋼質罐時,其內壁應作防侵蝕處置;干粉罐應按現行壓力容器國度標準設想和建造,并應保障其在最高利用溫度下的寧靜強度。5.4.2 干粉罐的干粉充裝系數不應大于1.0kg/L。
5.4.3 干粉罐上應設寧靜閥、排放孔、進料孔和人孔。
5.4.4 干粉驅動裝配應接納高壓氮氣瓶組,氮氣瓶的額外充裝壓力不應小于15MPa。干粉罐和氮氣瓶應接納分隔設置的型式。
5.4.5 氮氣瓶的機能應合適現行國度有關標準的請求。
條則申明
5.4 干粉罐與氮氣瓶
5.4.1 干粉罐為壓力容器,滅火介質為干粉,任務介質是N2。當體系任務時,容器會蒙受較大的氣體壓力,且各種干粉滅火劑對金屬均有一定的侵蝕感化。基于以上緣由,作本條劃定。干粉罐的設想強度應按現行壓力容器國度標準設想、建造,并應保障其在最高利用溫度前提下的寧靜強度。
5.4.2 按照干粉的特色,氣粉兩相活動紀律和現有產物的現實機能參數及我國各廠的理論經歷,干粉的松密度凡是能保障1L干粉罐的容積可充裝1kg干粉, 本條對于干粉充裝密度不應大于1.0kg/L的劃定是公道、可行的。
5.4.3 因干粉罐屬壓力容器,需反復利用,加料,檢驗,故作本條劃定。
5.4.4 本條請求利用高壓N2瓶組,并請求其與干粉罐分隔設置,首要根據以下:
1 可防止干粉永劫間受壓和結塊;
2 可防止干粉罐體持久受壓而形成破壞或風險;
3 貯壓式干粉罐內可不必留有較大的空間安頓N2瓶。
5.4.5 氮氣瓶系高壓容器,有響應的產物品質國度標準,其建造和利用均應合適國度現行有關標準的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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