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能源源
5.8.1 能源源應具備杰出的耐侵蝕、防雨和密封機能。5.8.2 能源源及其管道應采用有用的防火辦法。
5.8.3 液壓和藹壓能源源與其節制的消防炮的間隔不宜大于30m。
5.8.4 能源源應知足遠控消防炮體系在劃定時候內操縱節制與聯動節制的請求。
條則申明
5.8 能源源
5.8.1 能源源凡是裝配在室外現場,受天然環境的影響較大,為了保障消防炮體系的普通利用,請求能源源具備防侵蝕、防雨、密封機能。
5.8.2 因能源源常常離火源較近,其自身及其毗連管道(如膠管等)需采用有用防火辦法停止防火掩護,以保障體系的遠控功效。
5.8.3 限定能源源與其節制的消防炮的間距,一方面可保障體系運轉的靠得住性,另外一方面可以使能源源的規格不會太大,保障經濟公道。
5.8.4 在劃定的滅火劑持續供應時候內,能源源應能持續供應能源,知足調試請求和在告急環境下利用和遠間隔聯動節制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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