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資料
6.2.1 無機纖維復合防火卷簾利用的原資料應合適安康、環保的有關劃定,不應利用國度明令制止利用的資料。6.2.2 防火卷簾首要零部件利用的各種原資料應合適響應國度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劃定。
6.2.3 防火卷簾首要零部件利用的原資料厚度宜接納表5的劃定。
表5 原資料厚度
單元為直徑

6.2.5 無機纖維復合防火卷簾簾面裝潢布的熄滅機能不應低于GB 8624—1997B1級(紡織物)的請求;基布的熄滅機能不應低于GB 8624—1997A級的請求。
6.2.6 無機纖維復合防火卷簾簾面所用各種紡織物常溫下的斷裂強度經向不應低于600N/5cm,緯向不應低于300N/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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