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普通劃定
6.1.1 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裝配終了后應停止功效調試,當有火警主動報警體系時,功效調試應在有關火警主動報警體系及聯動節制裝備調試及格后停止。功效調試應由施工單元擔任,監理單元監視。6.1.2 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的功效調試應合適以下劃定:
1 調試前應具有本規范第3.0.2條劃定的手藝材料和施工進程查抄記實及調試必需的其余材料。
2 調試前應按照本規范劃定的調試內容和調試體例,擬定調試計劃,并應經監理單元核準。
3 調試職員應按照核準的調試計劃按法式停止調試。
6.1.3 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的功效調試應按本規范附錄C表C.0.1-4填寫調試進程查抄記實。施工單元應在調試及格后向扶植單元請求驗收。
條則申明
6.1.1 本條劃定了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功效調試的前提前提和與工程相干的火警主動報警裝配及聯動節制裝備調試的前后挨次。
6.1.2 本條明白了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功效調試須遵守的有關劃定:應具有本規范第3章中要求的手藝材料、施工進程查抄記實及調試必需的相干材料;要按照調試內容和調試體例擬定調試計劃,并經監理單元核準;調試職員應按照核準的計劃按法式停止調試。
6.1.3 本條明白了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功效調試所需填寫的品質記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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