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挑選閥及旌旗燈號反應裝配的裝配
5.3.1 挑選閥操縱手柄應裝配在操縱面一側,當裝配高度跨越1.7m時應接納便于操縱的辦法。查抄數目:全部查抄。
查抄體例:察看查抄。
5.3.2 接納羅紋毗連的挑選閥,其與管網毗連處宜接納活接。
查抄數目:全部查抄。
查抄體例:察看查抄。
5.3.3 挑選閥的流向唆使箭頭應指向介質活動標的目標。
查抄數目:全部查抄。
查抄體例:察看查抄。
5.3.4 挑選閥上應設置表明防護區或掩護工具稱號或編號的永遠性標記牌,并應便于察看。
查抄數目:全部查抄。
查抄體例:察看查抄。
5.3.5 旌旗燈號反應裝配的裝配應合適設想請求。
查抄數目:全部查抄。
查抄體例:察看查抄。
條則申明
5.3 挑選閥及旌旗燈號反應裝配的裝配5.3.1 原標準第3.4.1條。氣體滅火體系的挑選閥都帶有機器應急操縱手柄。將操縱手柄裝配在操縱面一側,且裝配高度不跨越1.7m,是為了保障在體系接納機器應急操縱啟動時,便利快速。
5.3.2 原標準第3.4.2條。本條劃定是為了便利挑選閥的裝配和今后的掩護查驗。
5.3.4 原標準第3.4.3條。每一個挑選閥對應一個防護區或掩護工具,滅火操縱時,將翻開產生火警的防護區或掩護工具對應的挑選閥實行滅火,為避免機器應急操縱時誤操縱,故作此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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