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普通劃定
6.1.1 氣體滅火體系的調試應在體系裝配終了,并宜在相干的火警報警體系和啟齒主動封閉裝配、通風機械和防火閥等聯動裝備的調試實現落后行。6.1.2 氣體滅火體系調試前應具有完全的手藝資料,并應合適本標準第3.0.2條和第5.1.2條的劃定。
6.1.3 調試前應按本標準第4章和第5章的劃定查抄體系組件和資料的型號、規格、數目和體系裝配品質,并應實時處置所發明的題目。
6.1.4 停止調試實驗時,應采用靠得住辦法,確保職員和財產寧靜。
6.1.5 調試名目應包含摹擬啟動實驗、摹擬噴氣實驗和摹擬切換操縱實驗,并應按本標準表C-4填寫施工進程查抄記實。
6.1.6 調試實現后應將體系各部件及聯動裝備規復普通狀況。
條則申明
6.1.1 原標準第4.1.1條。本條明白了調試法式,有益于調試任務順遂停止。
6.1.2 原標準第4.1.2條。氣體滅火體系調試是保障體系能普通任務的主要步驟。手藝資料的完全、精確是實現該項任務的須要前提。
6.1.3 原標準第4.1.4條。為了確保氣體滅火體系調試任務順遂停止,本條劃定調試前應再一次對體系組件、資料和裝配品質停止查抄,并應實時處置發明的題目。
6.1.5 新增條則。本條劃定了調試內容和記實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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