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管道強度實驗和藹密性實驗體例
E.1.1 水壓強度實驗壓力應按以下劃定取值:1 對高壓二氧化碳滅火體系,應取15.0 MPa;對高壓二氧化碳滅火體系,應取4.0 MPa。
2 對IG 541夾雜氣體滅火體系,應取13.0 MPa。
3 對鹵代烷1301滅火體系和七氟丙烷滅火體系,應取1.5倍體系最大任務壓力,體系最大任務壓力可按表E取值。
E.1.2 停止水壓強度實驗時,以不大于0.5 MPa/s的升壓速度遲緩升壓至實驗壓力,保壓5 min,查抄管道遍地無滲漏,無變形為及格。
E.1.3 當水壓強度實驗前提不具有時,可接納氣壓強度實驗取代。氣壓強度實驗壓力取值:二氧化碳滅火體系取80 %水壓強度實驗壓力,IG 541夾雜氣體滅火體系取10.5 MPa,鹵代烷1301滅火體系和七氟丙烷滅火體系取1.15倍最大任務壓力。
E.1.4 氣壓強度實驗應遵照以下劃定:
實驗前,必須用加壓介質停止預實驗,預實驗壓力宜為0.2 MPa。
實驗時,應慢慢遲緩增添壓力,當壓力升至實驗壓力的50 %時,如未發明異狀或泄露,持續按實驗壓力的10 %逐級升壓,每級穩壓3 min,直至實驗壓力。保壓查抄管道遍地無變形,無泄露為及格。
E.1.5 滅火劑保送管道經水壓強度實驗及格后還應停止氣密性實驗,經氣壓強度實驗及格且在實驗后未裝配過的管道可不停止氣密性實驗。
E.1.6 滅火劑保送管道在水壓強度實驗及格后,或氣密性實驗前,應停止吹掃。吹掃管道可接納緊縮氛圍或氮氣,吹掃時,管道末真個氣體流速不應小于20 m/s,接納白布查抄,直至無鐵銹、灰塵、水漬及其他異物呈現。
E.1.7 氣密性實驗壓力應按以下劃定取值:
1 對滅火劑保送管道,應取水壓強度實驗壓力的2/3。
2 對氣動管道,應取驅動氣體貯存壓力。
E.1.8 停止氣密性實驗時,應以不大于0.5 MPa/s的升壓速度遲緩升壓至實驗壓力,關斷實驗氣源3 min內壓力降不跨越實驗壓力的10 %為及格。
E.1.9 氣壓強度實驗和藹密性實驗必須接納有用的寧靜辦法。加壓介質可接納氛圍或氮氣。氣動管道實驗時應接納避免誤放射的辦法。
表E 體系貯存壓力、最大任務壓力
| 系統種別 | 最大充裝密度 (kg/m3) |
貯存壓力 (MPa) |
最大任務壓力(MPa) (50 ℃時) |
| 夾雜氣體(IG-541) 滅火體系 |
- | 15.0 | 17.2 |
| - | 20.0 | 23.2 | |
| 鹵代烷1301滅火器裝修標準 | 1125 | 2.50 | 3.93 |
| 4.20 | 5.80 | ||
| 七氟丙烷救火管理體系 | 1150 | 2.5 | 4.2 |
| 1120 | 4.2 | 6.7 | |
| 1000 | 5.6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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