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泊車空間
3.6.1 新建、擴建的棲身區應就近設置泊車場(庫)或將泊車庫附建在室第修建內。靈活車和非靈活車泊車位數目應合適有關標準或本地都會計劃行政主管部分的劃定。3.6.2 新建、擴建的大眾修建應按修建面積或利用人數,并按照本地都會計劃行政主管部分的劃定,在修建物內或在同一基地內,或兼顧扶植的泊車場(庫)內設置靈活車和非靈活車泊車車位。
3.6.3 靈活車泊車場(庫)發生的噪聲和廢氣應停止處置,不得影響四周情況,其設想應合適有關標準的劃定。
條則申明
3.6 泊車空間
3.6.1~3.6.2 跟著公民經濟的成長和國民糊口程度的進步,家庭具有轎車愈來愈多,同時,我國是自行車王國,必須處理靈活車和非靈活車泊車空間題目,不然會形成途徑或園地梗阻,存在交通寧靜的隱患,粉碎市容,給國民糊口形成方便。是以,在棲身區、大眾場合應建泊車場,或在民用修建內附建泊車庫,或兼顧扶植公用的泊車場、泊車庫。因為天下各地的經濟成長程度和糊口程度差別很大,各種民用修建泊車位的數目不宜作同一劃定,應由本地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本地的詳細前提來擬定。泊車庫設想應合適《汽車庫修扶植想標準》JGJ 100-98,《汽車庫、修車庫、泊車場設想防火標準》GB 50067-97等有關標準的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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