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修建幕墻
6.11.1 修建幕墻手藝請求應合適以下劃定:1 幕墻所接納的型材、板材、密封資料、金屬附件、零配件等均應合適現行的有關標準的劃定;
2 幕墻的物理機能:風壓變形、雨水滲漏、氛圍滲入、保溫、隔聲、耐撞擊、立體內變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學機能等應合適現行的有關標準的劃定。
6.11.2 玻璃幕墻應合適以下劃定:
1 玻璃幕墻合用于抗震地域和修建高度應合適有關標準的請求;
2 玻璃幕墻應接納寧靜玻璃,并應具備抗撞擊的機能;
3 玻璃幕墻分開應與樓板、梁、內隔墻處毗連安穩,并知足防火分開請求;
4 玻璃窗扇開啟面積應按幕墻資料規格和通風口請求肯定并確保寧靜。
條則申明
6.11 修建幕墻
6.11.1~6.11.2有關標準是《修建幕墻》JG 3035,《玻璃幕墻工程手藝標準》JGJ 102-2003,《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手藝標準》JGJ 133-200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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