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綠化
5.4.1 修建工程名目應包含綠化工程,其設想應合適以下請求:1 宜接納包含垂直綠化和屋頂綠化等在內的全方位綠化;綠空中積的目標應合適有關標準或本地都會計劃行政主管部分的劃定;
2 綠化的設置裝備擺設和安排體例應按照都會天氣、泥土和情況功效等前提肯定;
3 綠化與修建物、修建物、途徑和管線之間的間隔,應合適有關標準劃定;
4 應掩護天然生態情況,并應答古樹名木采用掩護辦法;
5 應避免樹木根系對公開管線環繞糾纏及對公開修建防水層的粉碎。
條則申明
5.4 綠化
5.4.1 第1款綠空中積目標在《都會棲身區計劃設想標準》GB 50180-93(2002年部分訂正)等標準中有所劃定,各地也有所劃定。第4款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指樹種名貴、罕見或具備主要汗青代價和記念意思的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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